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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與特別授權的區(qū)別(特別授權代理的定義及內容)

日期:2023-04-19 09:24:22      點擊:

一般代理與特別授權的區(qū)別是什么?

在委托代理中,根據(jù)代理人授權權限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兩類。

我國相關規(guī)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一般代理的定義及內容:

一般代理是根據(jù)委托人授權,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主要包括:(1)代為起訴、應訴;(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jù)保全;(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jù),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fā)表代理意見;(4)申請執(zhí)行;(5)雙方商定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此外,代理人也具有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的權利和義務。一般代理中,代理人被視為只能對被代理人的非實體性權利進行處分。因此,在一般代理的情況下,開庭時委托人需要到庭參加訴訟,發(fā)表涉及實體性權利出分的意見和陳述。

特別授權代理的定義及內容:

特別授權代理指根據(jù)委托人授權,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托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3)代為和解;(4)代為反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特別授權代理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現(xiàn)實中有些當事人在辦理授權時在授權委托書上寫上“全權代理”,這種表述是不規(guī)范的,由于沒有具體授權內容,司法實踐中法院只能按照一般授權代理來認定。

當然,對刑事案件以及必須本人親自出庭參與訴訟活動才能審理的案件,比如離婚等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是不能進行特別授權代理的。

由于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在法律實踐中,會出現(xiàn)完全不一樣的法律效果,因此,在辦理授權委托手續(xù)時,當事人要明確和代理人商談授權的范圍,并在授權委托書上載明,這樣才能充分利用律師的才智和法律修養(yǎng)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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