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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德樂盟等假冒及銷售注冊商標商品案

日期:2022-05-05 14:45:46      點擊:

本周案例解析

國內部分-商標刑事審判案件

廈門德樂盟科技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件啟示

本案充分運用知識產權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就同一侵權行為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作出統(tǒng)一的司法判定,妥善處理了基于相同事實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知識產權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的鮮活運用,凸顯了審理機制創(chuàng)新促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發(fā)展的成果。同時,本案二審法院對犯罪事實進行全面審查,并對共同犯罪中上訴人的地位作用,立功的構成以及數(shù)罪并罰適用緩刑時應綜合考量的因素等法律問題進行了充分闡述,對于同類案件的裁判具有借鑒意義。

案情簡要

廈門德樂盟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德樂盟公司)、廈門興恒昌貿易有限公司(簡稱興恒昌公司)購入假冒“SKF”“FAG”“NSK”“NTN”“INA”“HRB”“ZWZ”“Koyo”等注冊商標的軸承對外銷售。

兩被告單位在未經前述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激光打碼一體機、角磨機、封口機等工具設備,擅自將與前述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打印在其購入的無商標標識的軸承上進行銷售;還將購入的國產其他品牌軸承的商標抹除后,擅自將與前述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打印在軸承上進行銷售。兩被告單位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shù)額達285萬余元;還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已銷售金額206萬余元,未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151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楊明鳳、楊茂淦系兩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德樂盟公司、興恒昌公司罰金35萬元、230萬元,對楊明鳳、楊茂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4年并處罰金。楊明鳳、楊茂淦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的過程中,還受理被害單位斯凱孚(中國)有限公司基于同一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對楊明鳳、楊茂淦等提起的民事訴訟。楊明鳳、楊茂淦與被害單位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履行賠償義務,被害單位撤回對民事案件起訴,并在刑事案件中對楊明鳳、楊茂淦的侵權行為表示諒解。

針對本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茂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楊茂淦實施的是侵害財產性權益的犯罪,其在二審期間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取得被害單位諒解,降低了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具備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并結合楊茂淦的具體犯罪行為及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等因素考量,決定對楊茂淦依法減輕處罰。綜合考量楊茂淦的具體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到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及人身危險性、對社區(qū)的影響等具體情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楊茂淦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決定對其宣告緩刑,改判楊茂淦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20萬元;維持原審其他項判決。

來源: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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