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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婆主”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日期:2022-04-24 17:12:30      點擊:

關于第48245382號“阿婆主”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041076號

申請人:上?;秒娦畔⒖萍加邢薰?/p>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8245382號“阿婆主”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大量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1242896號“阿婆主”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1265074號“阿婆主”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二已被提起異議申請。綜上,請求對本案暫緩審理并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相關新聞媒體報道、引證商標一、二商標異議受理通知書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二經(jīng)我局異議程序已獲準注冊。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純中文商標“阿婆主”,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以上商標整體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咖啡飲料、茶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并存注冊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的廣泛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從而取得了與上述引證商標明顯區(qū)別的顯著特征。申請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康

張?zhí)K明

張 穎

2022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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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gdyuanlong.cn/2022/hyxw_0424/7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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