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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碩申請“Rogue Warriors”商標惹爭議

日期:2022-03-29 17:10:50      點擊:

在以往我們的認知中,華碩是做電腦、筆記本、主機、顯卡等系列產(chǎn)品的公司,而實際,華碩近幾年進軍了電競圈,并投資組建了自己的電子競技戰(zhàn)隊——RW俱樂部,全稱為“rogue warriors(俠盜勇士)”,并參加“英雄聯(lián)盟職業(yè)聯(lián)賽”。

然而,華碩公司在注冊“rogue warriors”商標的時候,卻遇到了問題。017年12月26日,華碩公司申請注冊第28341140號“rogue warriors”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在第41類“體育教育;培訓”等服務類別,之后便被駁回,復審時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為由,作出被訴決定,駁回其注冊申請。

這可讓華碩公司犯了愁,辛苦組建的電競團隊,名稱怎么就違法了呢?華碩公司不服該裁定,起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觀點:

訴爭商標“Rogue Warriors”為外文商標,對其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判斷,應當根據(jù)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水平,先考慮其對應的中文含義能否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曉,再判斷其為公眾廣泛知曉的中文含義與指定服務結合是否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Rogue”具有“搗蛋鬼;流氓;無賴;流浪漢;劣種的;離群而危險的”等多重含義,“Warriors”具有“勇士;武士”等含義,其中“流氓”與“勇士”進行搭配,容易使社會公眾對勇士的內涵產(chǎn)生不當誤解,從而對社會公共利益產(chǎn)生消極影響,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再綜合相關緣由,法院駁回了華碩公司的訴訟請求。

面對這個判決,華碩公司沒有放棄,繼續(xù)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華碩公司稱,一,“流氓”并非“rogue”的常用含義及固有含義。“rogue ”與“warriors”組合已經(jīng)形成了新的含義。另外,“rogue ”在英漢詞典有“小淘氣”等多個解釋,“流氓”并非“rogue ”的固有解釋。且“rogue warriors”在多個翻譯軟件中的含義均為“俠盜勇士”,并不會產(chǎn)生不良影響。二,通過其宣傳和使用,相關消費者普遍能夠將“rogue warriors”識別為“俠盜勇士”。而且訴爭商標在被動報導中,亦被表述為“俠盜勇士”......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觀點

訴爭商標由英文文字“Rogue Warriors”構成,以相關公眾的認知水平,其中的“Rogue”具有“搗蛋鬼;流氓;無賴;流浪漢;劣種的;離群而危險的”等多重中文含義,“Warriors”具有“勇士;武士”的中文含義,雖然華碩公司將訴爭商標中文含義解釋為“俠盜勇士”,但以相關公眾的認知水平,“Rogue”包含“搗蛋鬼;流氓;無賴;流浪漢;劣種的;離群而危險的”等多重含義,訴爭商標中文含義包括多種中文含義組合,其中包含“流氓”與“勇士”的組合。如其中“流氓”與“勇士”的組合,即易使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的內涵產(chǎn)生不當誤解,從而對社會公共利益產(chǎn)生消極影響,故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并無不當。最終,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因此,那些格調低下,不符合我國公序良俗,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的英文商標大概率會被商標局駁回。

事實證明,英文商標翻譯有多重含義的,以公眾的認知水平翻譯成中文會產(chǎn)生不良影響的,大概率會被駁回。

與上述情形類似的案例,有人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泛思斕荻 FANCY LADY”,“FANCY LADY”是英文中具有特定含義的英語詞組,該詞組含義為“情婦”,顯然此商標容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因此商標局駁回了該商標注冊申請。

另外,《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標志也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之前,有某公司申請的商標名為Negro,而該商標是對黑人的侮辱性稱謂,格調底下,容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所以穩(wěn)穩(wěn)被商標局駁回注冊申請了。

申請英文商標更需謹慎

以上種種案例表明,申請注冊英文商標時更需謹慎!

申請人申請英文商標需要考慮其含義是否負面消極,是否易產(chǎn)生不良影響;若有則需要及時改正,否則注冊申請將被駁回,不予注冊。

另外,申請英文商標還需要符合《商標法》的其他規(guī)定。比如不能含有國家名稱,或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比如是否具有顯著性,是否構成近似等。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英文商標比中文商標更加注意是否與其他商標構成近似。畢竟英文字母相較于含義更加容易產(chǎn)生近似的情形,而且還需要考慮是否與翻譯成的中文含義商標構成近似(此前的“Day day up”與“天天向上”近似糾紛案就是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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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gdyuanlong.cn/2022/hyxw_0329/6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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