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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臨其境》節(jié)目名稱與“身臨其境”商標,是否構成反向混淆?法院判決認定……

日期:2022-03-22 17:17:46      點擊:

轉自: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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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識“聲臨其境”是否對商標“身臨其境”構成反向混淆?海淀法院用一份判決作出回應。

在這起涉及知名電視綜藝節(jié)目的侵害商標權糾紛中,法院認定節(jié)目名稱及標識“聲臨其境”不侵害在先注冊商標“身臨其境”的商標專用權,判決駁回商標權人的全部訴請。

案 情 簡 介

北京身臨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身臨其境公司)訴稱,其享有第12253086號、第22297784號“身臨其境”商標及第10284337號

商標在第41類“廣播和電視節(jié)目制作”、第38類“電視播放”上的專用權。湖南廣播電視臺未經(jīng)許可,在其制作并出品的電視節(jié)目《聲臨其境》、推廣該節(jié)目的微博及微信公眾號中大量使用“聲臨其境”文字和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同時產(chǎn)生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侵害了身臨其境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快樂陽光公司、愛奇藝公司分別在其運營的芒果TV網(wǎng)、愛奇藝網(wǎng)播出的《聲臨其境》節(jié)目并在節(jié)目中使用“聲臨其境”文字和標識,亦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

湖南臺辯稱,“聲臨其境”作為電視節(jié)目名稱是對涉案節(jié)目主題、形式、內容的高度概括和凝練,系敘述性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使用,且“身臨其境”與“聲臨其境”存在明顯差別,湖南臺獨立制作并播出涉案節(jié)目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亦不構成類似,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愛奇藝公司和快樂陽光公司認為,其作為涉案節(jié)目播出平臺的運營者,已盡到審查義務,不具有主觀過錯。

法 院 審 理

法院審理認為,電視節(jié)目制作完成并在電視臺或其他平臺中播放或傳播時,節(jié)目名稱以及與節(jié)目相關的標識的使用首先指向電視節(jié)目本身,發(fā)揮了識別涉案節(jié)目的功能,故三被告對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構成商標使用行為。

關于涉案節(jié)目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是否近似,根據(jù)涉案節(jié)目本身的性質,其所屬的“電視文娛節(jié)目”與第41類“廣播和電視節(jié)目制作”在區(qū)分表中屬于同一群組,并與第38類“電視播放”在服務目的、內容、提供者和面向的相關公眾方面相同或高度關聯(lián),均構成類似服務。

關于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的認定,法院認為涉案商標與被控侵權標識雖構成圖樣近似,但三被告將其使用在涉案節(jié)目的播放和宣傳推廣中,不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

一方面,“身臨其境”與“聲臨其境”在語義上存在顯著差異,涉案商標或其顯著部分來源于“身臨其境”這一成語,而被控侵權標識系對“身臨其境”成語的化用,突出通過聲音感受所處之境,與成語的原義存在根本性差異,即便其音、形近似,亦不足以減弱甚至消除此種差異,且相關公眾對涉案節(jié)目的認知并非單純依靠被控侵權標識,而更多地結合節(jié)目本身的主題、內容和特點,加之涉案節(jié)目還同時使用了三被告的注冊商標、臺標或其他標識,結合當下電視觀眾的成熟度,相關公眾不至于誤認涉案節(jié)目和涉案商標或身臨其境公司存在聯(lián)系,即不構成正向混淆。

另一方面,相較于與節(jié)目名稱或標識的關系,電視節(jié)目與其自身內容、特點以及制作主體、播出平臺存在更為密切聯(lián)系,故即便身臨其境公司在未來可能在第41類“電視節(jié)目制作”或第38類“電視播放”上使用涉案商標,相關公眾也能結合電視節(jié)目本身的特點識別其與涉案商標之間的關系,亦不構成反向混淆。

因此,身臨其境公司主張三被告侵害其就涉案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此外,本案還特別指出,結合商標“撤三”制度的立法初衷以及涉案商標之一未實際使用在相關類別中的事實,本案裁判結果不會減損身臨其境公司相關權益。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身臨其境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 官 說 法

本案中,身臨其境公司明確主張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反向混淆。反向混淆源于傳統(tǒng)的商標混淆理論,與更為常見的正向混淆在產(chǎn)生混淆的方向上相反。當在先注冊的商標因暫未使用而知名度低于在后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時,相關公眾基于其對在后商標的較強認知而可能認為使用在先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系由在后商標所有人提供,因此,反向混淆這一概念雖然并未在我國商標法等法律規(guī)范中得到明確體現(xiàn),但實質亦屬于商標法禁止的混淆情形之一。

在當事人主張構成反向混淆的情形中,對混淆可能性的判斷除了考量標識近似性、商品或服務的類似性外,還應側重于在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具體類別、內容及特點,權利商標和被控侵權標識本身的特點,以及相關公眾的認知水平等因素,綜合判斷被控侵權行為是否可能割裂在先商標的權利人與在先商標之間的穩(wěn)定聯(lián)系。

本案的宣判,為進一步厘清判定商標反向混淆時需要考量的因素提供了參考視角,亦表明了商標權保護范圍和程度應與商標使用情況相對應的司法態(tài)度,對商標權人合理維權具有一定的規(guī)范指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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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gdyuanlong.cn/2022/hyxw_0322/6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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