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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控價系統(tǒng)”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

日期:2020-04-24 11:38:21      點擊:

4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遠程公開審理了上訴人廣州市微斯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劉斌與被上訴人廣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鐘學亮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這是今年“4.26”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集中網上公開開庭審理八起案件的“第一案”。

“微商控價系統(tǒng)”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

本案涉及的計算機軟件為一款專門用于微商管理的“依美微商控價系統(tǒng)V1.0”。城北公司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并對該軟件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城北公司發(fā)現(xiàn)微信公眾號“AVESNUS”上使用了與其上述軟件功能、外觀相近似的軟件,而該軟件來源提供者的網頁為avesnus.weisika.net。經查詢,該網頁的域名所有人是微斯咖公司,域名注冊人為鐘學亮,劉斌是微斯咖公司的唯一股東。城北公司遂認為微斯咖公司、劉斌和鐘學亮侵害了其對上述軟件享有的著作權,并向原審法院起訴,要求后者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

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向第三方調取了被訴軟件的源代碼。原審法院認為,微斯咖公司存在接觸涉案軟件的可能性,被訴軟件與涉案軟件均為微商管理系統(tǒng),兩者在界面功能設計、結構布局、圖形標識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此情況下,微斯咖公司負有證明兩軟件源代碼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的責任,但微斯咖公司拒絕申請鑒定并預交鑒定費,故認定被訴軟件與涉案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微斯咖公司構成侵權,判令其賠償城北公司經濟損失35萬元,劉斌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微斯咖公司和劉斌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原審判決在舉證責任分配、侵權認定、賠償數(shù)額、責任主體等方面均存在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城北公司的訴訟請求。

根據案件事實和雙方爭議,合議庭圍繞如下焦點問題進行了法庭調查:一是微斯咖公司是否存在接觸涉案軟件的事實;二是原審判決在證明源代碼一致方面分配的舉證責任是否正確,據此認定構成侵權的結論是否正確;三是原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是否合適;四是劉斌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當事人圍繞上述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的法庭辯論。

計算機軟件案件是技術性較強的一類知識產權案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二審案件類型之一。本案集中體現(xiàn)了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認定標準、軟件比對規(guī)則、舉證責任分配等問題。本案的審理將對這類案件起到統(tǒng)一裁判規(guī)則的作用。合議庭將對本案擇期宣判。(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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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gdyuanlong.cn/2020/hyxw_0424/3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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